為切實提升自然災害搶險救災應急保障能力,適應改革發(fā)展需要,進一步規(guī)范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,近日,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、應急管理部、財政部聯(lián)合印發(fā)《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》(國糧應急規(guī)〔2023〕24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 一、出臺背景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后,中央救災和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職責統(tǒng)一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承擔,物資劃轉后,相關部門職責界定、物資動用程序、管理費核算標準等都已發(fā)生變化,機構改革前制定的《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》《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辦法》已不能滿足實際管理需要。為確保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有法可依、有據(jù)可行,基于部門職責,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應急管理部、財政部聯(lián)合制定《辦法》,加快推進儲備管理規(guī)范化、制度化水平,健全完善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體系。 二、制定依據(jù) 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(fā)事件應對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》《自然災害救助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和國家關于加強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要求,結合管理工作實際,制定《辦法》。 三、主要內(nèi)容 《辦法》共6章33條,分章對各方職責、儲備購置、儲備保管、物資調用、監(jiān)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作了規(guī)定。第一章“總則”對《辦法》的制定目的和依據(jù)、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的定義及相關部門職責等予以明確。第二章“儲備購置”對儲備規(guī)模的確定與調整、年度購置計劃(緊急購置計劃)制定下達、組織實施以及采購物資的驗收入庫程序作出明確要求。第三章“儲備保管”對儲備管理中涉及的規(guī)章制度建設、儲備布局、統(tǒng)計報告、物資資產(chǎn)報送、儲備到期物資報廢處置、保管費補貼標準、損毀物資補充更新等作出規(guī)定。第四章“物資調用”重點對物資調用條件、工作程序進行明確,對國家啟動應急響應、未達到應急響應條件、其他需要動用物資的情形下物資動用審批和調運作出相應的要求。第五章“責任追究”就相關主體違法違規(guī)行為設置了責任條款,完善責任落實,做到職責明確,失責必究。第六章“附則”主要明確了《辦法》的解釋權和實施時效等。 下一步,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會同應急管理部、財政部認真抓好《辦法》貫徹落實,不斷提升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水平和應急保障能力。 相關鏈接: |
來源:糧食和儲備局網(wǎng)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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